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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各单位必须在每月十日前按照规定向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退休基金。退休基金委托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结算办法收取。逾期不交的,按日增交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如发现少报工资总额的,除补交退休基金及滞纳金外,另增缴退休基金补交金额的百分之五的处罚金。滞纳金和处罚金转入退休基金。
  企业单位退休基金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事业单位退休基金在事业费中列支。
  统筹退休基金不征税。
  第四条 退休基金的管理
  退休基金,以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的账户存入银行,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银行根据上级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利息转入退休基金.
  第五条 退休基金的提发手续及其管理费、积累金的提取和留成
  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建立退休基金手册和各项登记制度,按月核实各单位应提发的费用,记入退休基金手册,各单位凭退休基金手册,按月到银行提取,并由银行监督支付。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每月在征集的退休基金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作管理费和百分之五的积累金作后备调剂基金。各区、县按百分之五提取的积累金,百分之九十留区、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掌握,百分之十上交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掌握调剂。
  第六条 退休基金会计统计制度
  为了做好退休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调剂,应建立专门的会计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和各项配套管理制度。各单位对当月退休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在次月十日前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报送报表。在报送十二月统计数字时,应同时报送全年的累计数。退休基金统计报表制度,由市劳动局会同市统计局制订。
  第七条 严格职工退休审批手续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手续。需要前退休的,要报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审批。参加统筹的单位如发生关、停、并、分时,对退休、退职职工的划分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转移手续。
  第八条 建立管理和监督机构
  市、区、县劳动部门要成立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退休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调剂。
  统筹基金的统计报表和退休、退职费的发放,由各单位的劳动工资、财会部门和工会负责。
  退休基金要接受财政、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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