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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的意见的通知

  三、企业兼并方案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应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涉及债权债务的,应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
  四、企业实施兼并前,必须按规定对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办理企业产权转让手续,防止造成国有资产新的流失;充分维护包括国家在内的所有出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被兼并企业兼并前发生的潜亏和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损失,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冲销被兼并企业的公积金和资本金。如冲销不完,属1993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兼并后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分期摊入兼并企业生产成本。
  六、要妥善处理被兼并企业的历史债务。1992年以前基本建设“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属省投资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转为国家资本金;属国家投资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申报“贷改投”的手续。企业间的债务,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将债权转为股权。
  经同级政府批准,兼并企业在3年内新增所得税可按一定比例由地方财政返还企业,用于偿还被兼并企业遗留债务。1995年底前被兼并企业所欠地方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作为地方财政返还企业的资金并转增国有资本金。
  七、被兼并企业所欠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兼并企业偿还确有困难的,银行可采取计息缓收息的形式暂时挂帐处理,但挂帐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超过1年者,计收复利;兼并连续3年亏损并贷款逾期2年以上的企业,其贷款本息确实难以归还的,经银行核查同意后,可以免收被兼并企业原欠银行贷款利息;在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的原贷款本金可实行停息挂帐。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自开业之日起经批准该企业原欠银行的贷款,实行“两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的政策,但新增贷款要照常计收利息。具体手续,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及贷款银行总行的规定办理。
  八、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如双方均是国有企业,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把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划拨给兼并企业,但要转增国家资本金;如被兼并企业的产权纯属本企业全体职工集体所有的,其资产可由职工直接带入兼并企业,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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