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政府研究室关于我市部份国合粮店被判
提租退还后经营困难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
(穗府办(1996)6号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研究室《关于我市部份国合粮店被判提租退还后经营困难情况的调查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我市部份国合粮店被判提租退还后
经营困难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我室就市粮食局反映的被法院判决提租退还粮店经营难以为继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与市计委、商委、物价局、国土局房管局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交换了意见,现将所调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我市部份国合粮店被法院判决提租退还后的处理情况
市粮食局关于我市部份国合粮店被法院判决提租退还后经营困难情况反映出来后,引起了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视。1995年7月,市委副书记石安海同志主持召开了粮店租赁私(侨)房问题协调会议,副市长王守初同志以及市法院、市商委、市建委、市国土局房管局、市粮食局的负责同志也出席了会议。会议明确要在维护粮油网点的稳定和照顾私(侨)房业权人的利益的基础上解决问题,肯定了市国土局房管局穗国房字[1993]124号文对理顺铺面房租金问题所起的积极作用。对其中欠具体、无区别不同情况的部分,要求市房管部门与市商委协调,参照市国土局房管局发出的《关于理顺广州市直管公房非住宅用房协议租金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房字[1995]103号),制定比较完善、易于操作的对私(侨)房协议租金的补充规定。提高租赁私(侨)房租金时要分时、分类、分步到位。同时明确,今后法院在房产审判中,凡涉及到关系国计民生一类的案件时,应在法规允许范围内对国合企业给予照顾。
根据这次会议精神,今年9月,市国土局管局发出了《关于广州市部分非住宅用房协议租金的通知》(穗国房字[1995]144号),对租作粮店、煤店、肉菜市场、邮局等关系国计民生和规划配套商业网点的房屋租金,实行分类管理,提出了新的租金标准。并规定对原签订租赁契约租期届满,且没有分营、转营、分租、转租和遵守租约的部份房屋,原则上应予续租。对国合粮店的房屋租金可按《广州市1993年铺面房屋租金(指导价)标准》中规定的指导价的20%,即平均月租21元/平方米议租。至此,我市部份国合粮店租赁私(侨)房提租退还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今后处理此类纠纷也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二、适当增加国合粮油网点建设的投资,逐步退还租赁私(侨)房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