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七、每个团、组出访前要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各团、组到达目的地后,要首先向我驻外使(领)馆或我派出机构报到,并接受其领导下开展工作。考察回来后,各团、组应在十五天内进行总结、鉴定,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并抄报市政府办公厅、市外经委。
  本通知从九月一日开始施行。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
         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

  海南行政区公署,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天津、大连等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派遣团、组、人员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的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01号)和《国务院颁发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44号)精神,现将深圳、珠海、汕头、广州、湛江市和海南行政区(包括市、行政区所辖市、县)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的审批权限通知如下:
  一、下列出国(指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和赴港澳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公署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1.洽谈签订利用外资(包括三来一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项目的协议、合同,或为签订这些协议、合同而必须进行的市场信息、可行性研究的调查;
  2.为履行业经批准(包括经上级批准和市、行政区有权批准)的协议、合同而必须进行的设计联络、监造、订购、催交、验收设备和材料,接受技术、业务培训;
  3.为本市、行政区出口设备进行维修和提供服务;
  4.使用地方留成外汇进行有关贸易考察、推销、订购活动;
  5.处理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事项;
  6.商谈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兴建学校、医院及其他公益事业事宜(但严禁募捐和变相募捐);
  7.其他对外经济贸易事项。
   上述事项的出国和赴港澳人员中,凡属副市长、行政区公署副主任和相当于这一级以上干部率领或参加的团、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下列出国和赴港澳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公署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转报国务院业务归口部门审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