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
 《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
 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1984年8月28日 穗府〔1984〕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市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派人出国或赴港澳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单位,均应事先做好出访方案(含出访任务;派出人员姓名、年龄、职务、职称、外出天数、费用负担),并以请示的公文形式,连同必要的附件(含邀请信、合同、协议等),经市主管局审核;各区、县的属下单位,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后,主报市政府办公厅呈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在主报市政府办公厅的同时,要分别抄报市外经委和主管委、办;并将请示报告和外派人员的政审情况(如属市人事局负责政审的,要报政审表及档案材料),抄报市人事局。市外经委、人事局在接到请示报告后五天内,要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同意与否的意见,逾期则视作认可。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批复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持批复件和政审批件到省外事办办理护照签证。
  二、文教、体育的出国和赴港澳的组团事项,归口市委宣传部审核;侨务、科技和外事方面出国和赴港澳的组团事项,由主管部、委、办审核后送市政府办公厅呈批。
  三、正局长以上干部率团出国和赴港澳,应在组团之前,先征得市长同意,后行报批。
  四、出国和赴港澳人员的政审工作,属市管理的干部(包括委托战线管理的干部)报市人事局政审;其他干部由各区、县、局总公司负责政审,并指定一位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严格把关。政审材料连同申请报告一并上报。
  五、凡出国和赴港澳考察的单位,本单位没有外汇的,应由市计委加具意见后上报。
  六、出国和赴港澳人员要对口外派,政治可靠。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权限,层层把好审批关,以利于对外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