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放宽农村乡镇企业产、供、销的范围
乡镇和农民集资举办的农副产品加工业、建筑材料工业、食品工业、饲料工业、小能源工业等集体企业,凡符合
《条例》规定的,一律优先给予登记发证;个别条件不足,但基本符合规定的,发临时执照。
允许农村乡镇企业办酒厂,凡持有专卖许可证的,发给营业执照;产品可以自销或交其他商业企业代销。
农村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农工商企业是经济实体,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按
《条例》规定登记发照。经营范围,可以采购和销售本地区、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生产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允许上市农副产品;还可接受国营工业、商业委托的代购代销业务,可以批发、零售、代购、代销。
支持乡镇企业与城镇企业联营,销售其所属企业的工、农业计划外的产品。支持农民集资举办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修理服务业、运输业、饮食业;经当地城建部门同意,也可以办建筑业。
四、欢迎外地工商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企业)来穗设店展销或联营
(一)外地企业持有当地县、市人民政府的核准文件(省直属企业须经主管厅、局的批准)和县以上工商局证明,申请设店展销的,可按
《条例》规定予以核发证照。其经营范围,应是批发和零售当地地区及企业的产品。
(二)支持企业开展工产联营、农商联营、商商联营和省内、外联营。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联营,应有书面协议,并经双方主管部门同意,持有各自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符合
《条例》规定的,可以登记发照。外地企业来穗联营销售工业品的,应是当地的名、优、特产品,农副产品也应以当地为主,欢迎外地具有地方特色、民族风味的全国闻名饮食店来穗联营、开店。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事业单位开办的小卖部,如附近商业网点不足,为方便群众,可对外零售经营。同时允许部队农场、企业设店批发、零售其生产的计划外的产品。
企、事业单位可办劳动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为本单位业务服务,可适当经营工业、运输业、房屋修缮业;有条件的,也可根据市场需要,举办零售商业、服务业和修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