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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三)城镇及市区街道商业应以零售为主,经营范围以一业为主,兼营别样;经区、县主管部门同意,也要兼营三类商品和计划外商品的批发业务。放宽过去市内每区只准办一个货栈的规定,市内各区财办可根据市场需要,统一规划,适当增开贸易货栈或购销部,但要具有一定的资金、人员、仓库和健全的财会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可以经营国家政策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及计划外工业品;可以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代运、代储。
  (四)国家计划内的工农业生产资料,应按国家规定的有关单位统一经营,属于企业分成或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允许企业自销。各地为解决当地生产或民用需要,允许国营商业、供销社、农垦农工商企业、乡镇企业、市属区(不含城镇街道)办商业,经营属于企业分成或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份工农业生产资料,但只限于在当地销售,不得抬价倒卖。有关木材和钢材的经营问题,按照省人发政府粤府〔1984〕47号批转省林业厅《关于放宽林业政策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84〕97号转发省物价局、工商局、物资总公司《关于改进计划外钢材经营和管理工作的报告》的规定执行。
  二、放宽计划外产品的经营,支持工业生产发展
  (一)县和县以上工业主管部门的供销企业,可以采购、调拨本系统或本公司所属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辅料,推销所属企业生产的计划外的和国家政策允许自销的产品。供销公司、经理部开办的展销门市部,除允许经营本单位所属企业生产的计划外的产品和新产品外,还可经营或联营外地同行业的产品,经营方式可以批发、零售、代销。各工业局(总公司)区、县所属的国营、集体厂(社)的门市部、展销部,除允许批发和零售本企业超计划的产品外,还可联营、代销省内、外同系统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
  (二)市区及城镇街道工业公司的供销经理部,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采购、调拨本单位所属工业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辅料;为所属企业推销产品,可零售、批发。区、街工厂(社)开设的展销门市部,除可批发和零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外,还可以兼营零售同一行业的同类产品。边远地区的,允许综合性经营。
  (三)科研单位需销售本单位的科研产品,属临时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允许销售;属于长期性的,可设店销售,但应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以下简称《条例》),核发临时执照。停业时,应办理撤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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