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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2月25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1984年10月29日 穗府办〔1984〕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若干问题,解释权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体制改革,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商品生产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今年一号文件和中央、省、市有关指示精神,对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一)国营商业、集体商业,除国家计划供应的商品应按行业分工归口经营外,对三类商品和计划外的商品,一律放宽,允许跨行业经营,一业为主,兼营别样;可批可零,零批兼营,灵活多样。国营大、中型商场、商店、贸易中心,经主管局(总公司)、社同意,可经营采购、批发、代购、代销业务;可在全国各地设分店,搞联销,开设文娱场所、饮食业、服务业,有条件的也可根据市场需要搞商办工厂,或工商联营办厂。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与外商联营办店。
  商业单位跨行业经营时,属跨公司经营的,由主管局(总公司)、社审批;跨局(总公司)、社经营的,分别报市、区、县人民政府主管商业部门审批。最后,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发照。
  (二)农村供销社,可打破行业界限搞综合经营。可以经营政策允许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日用生活资料、农副产品、工业品,也可办加工业、饮食业、服务业和修理业。经营方式,可批发、零售、收购、代购、代销、代储等。
  农村供销社凡有条件的,经当地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与外商联营,开展来料加工、补偿贸易,或与外商合资办工厂、办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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