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些回避工商登记的港澳企业纠合人员在宾馆设点进行非法活动。例如:香港某公司自一九八三年十一月至今年三月,用内外勾结和改装、伪报的手法,走私进口录象机三千六百九十台,价值人民币二千多万元。此案已被我海关查获。
二、常驻代表机构私聘雇员的现象相当普遍
一些外商钻了我有关部门的空子,直接向社会招雇,甚至拉拢一些内地人员为其所用,回避到劳动管理部门登记,使我有关部门难以实行监督管理。
这次调查,发现有十八家香港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规定,私聘雇员二十二人。这批人中,来自外省一人、深圳二人、汕头一人,均未办户口登记手续;其余多为广州市民。
三、对外国、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加强管理的意见
(一)按国务院国发[1984]62号文件规定,“对港澳、华侨商的处罚,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鉴于广州是开放城市,来广州经商的港澳商人甚多,为了简化呈文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加强管理,建议:
1、对未经批准登记而擅自挂牌进行业务活动的港澳商人的处罚,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根据不同情况,除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外,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罚款。
2、对港澳企业其他违法活动的查处,仍按国务院国发[1984]62号文办理。查处情况,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二)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在宾馆、酒店(如:东方宾馆、中国大酒店、白天鹅宾馆、花园酒店、流花宾馆、白云宾馆、广州宾馆、广东迎宾馆和街道旅舍租房作为办事处或写字楼之用的,须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办理租房。要求上述宾馆、酒店和街道旅舍协助做好此项管理工作,每月一次将外商以其企业名义租用房间(租房企业名称、房号、时间、人数等)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况,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反映。
(三)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在驻地挂牌进行业务联络活动,必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否则,不准挂牌。
(四)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招聘国内雇员,必须执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友谊劳动服务公司及市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办理雇佣手续,不得擅自向社会招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