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1985年9月19日 穗府办〔1985〕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天河区、芳村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今年初,由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一个调查小组,着重对东方宾馆和中国大洒店内七十三家未办工商注册登记的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调查。现将情况及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回避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况
在东方宾馆内设置的一百零六家常驻代表机构中,有五十二家未注册登记,其中香港的四十三家;在中国大酒店内设的五十四家常驻代表机构,有二十三家未注册登记,其中香港的十六家。
上述未登记的常驻代表机构,一般都已进行业务活动,在门外或室内挂牌,或变相挂牌的有三十九家(东方宾馆内三十一家,中国大酒店内八家),占未登记常驻代表机构的百分之五十三。这些机构有的是今年才进驻的,但有的时间已很长。半年以上的有二十八家,一年以上的有十九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
二条规定:“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上述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申报注册登记,擅自开展业务活动,都是违反我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的,造成影响是:
(一)有损我国法律、法令的严肃性,影响我市对外资企业的正常管理,对遵守我国法律、法令的多数外国企业影响不好。例如:香港某公司未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到处招揽承包搬家业务,逃避税收,赚取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