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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煤炭总公司《关于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报告》

  一、凡有小煤矿开采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煤矿的领导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73号和省人民政府粤府[1983]25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发展小煤矿的实施细则。各县(区)煤炭主管部门要对小煤矿的现状作一次全面的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小煤矿全面整顿的方案,并成立整顿小煤矿领导小组,按照省府粤府[1983]257号和粤府办[1984]38号文件对小煤矿的有关安全规定进行整顿。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资源,确保安全条件,逐步把小煤矿引向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开办小煤矿要履行审批手续,并有专人分管安全责任管理,凭证开采。开办小煤矿要向区公所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及分管安全管理人员各自审批同意后,报县(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开采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按指定的地点与范围开采,不得乱采乱挖,破坏国家资源或相互争夺资源。各县(区)在现有小煤矿的整顿和清理中,对合乎开采条件者补办审批手续,发给开采证;对不合乎开采条件者要停产整顿或封闭。在国营煤矿的矿区范围内进行开采的小煤矿,要征得国营煤矿的同意,按划定范围开采。在市矿矿区范围内开采的由市煤炭总公司审批,发给开采证;在县矿矿区范围内开采的,由县煤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县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开采证。
  三、小煤矿要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部颁发的《小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和健全安全机构,创设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重点矿井要限期实现“五消灭”(消灭独眼井、消灭明电、消灭明火放炮、消灭明电照明和自然通风)。其它矿井,也要逐步实现“五消灭”。对问题多、安全状况差的小煤矿,要进行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隐患难以解决的要关闭。对倒卖资源(按国家宪法规定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搞封建把头式剥削等非法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小煤矿要注意留足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改善安全措施费用,坚持按每生产一吨煤提取四元,作为矿井技术改造,安全措施和设备更新,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此项资金由县(区)煤炭工业部门在收购(调拨)煤炭时统一负责扣出,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使用时,须经县(区)煤炭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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