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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牲畜屠宰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严格禁止私宰畜肉上市请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9日)废止(原因:由《广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条例》(穗常发[1997]89号)代替)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牲畜屠宰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严格禁止私宰畜肉上市请示的通知
 (1996年1月22日 穗府〔1996〕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牲畜屠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严格禁止私宰畜肉上市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严格禁止私宰畜肉上市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最近,市牲畜屠宰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白云区工商分局和屠宰管理所在市区一些肉菜市场检查,发现私宰畜肉及持一证多畜肉上市的现象有所抬头,且有蔓延趋势。据群众投诉:白云区、江村、嘉禾、松洲、同德、朱村等地每日私宰猪达1200多头,私宰羊达600多头。加上外县私宰和无证畜肉,流入广州市场的私宰畜肉情况越来越严重。为维护国家的利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必须严格禁止私宰畜肉上市。
  一、凡进入广州市各肉菜市场(含农贸市场、街道临摆卖点)以及送交宾馆、酒楼、机团、幼儿园、学校等单位的猪、牛、羊、狗畜肉,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广州市牲畜产品检疫人员和检疫管理办法》(穗府[1993]27号)的规定,对来自经审查批准的牲畜定点屠宰场的畜肉,凭当天有效的肉检证并盖上定点屠宰场长形印章上市,必须一证一畜随货同行。凡来自非定点屠宰场的无证或持一证多畜的畜肉以及肉检证印章不合或涂改肉检证的畜肉,一律不准上市销售或交货,违者按照《广州市牲畜屠宰和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规定》(穗府[1989]126号)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伪造、涂改肉检证和印章者,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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