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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4年11月12日 穗府〔1984〕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粤府[1984]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市退休的干部,除了按省“暂行规定”办理之外,实行临时性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补贴十元。
  二、对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各县、区、局可根据本单位的财力,按每位退休干部提取一定的管理经费(按每位退休干部每年最高不超过三十元的标准范围内提取),由局以上单位集中统一掌握使用。区、县,由区、县人事局掌握使用。此项费用,不得挪作他用,要用于购置书、报、资料,召开座谈会,组织退休干部外出参观学习等方面的开支。
  三、已退休的干部,凡符合“暂行规定”条件的,可重新核定退休费标准,填写提高退休费审批表(附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本通知从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如国务院有新的规定,则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使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及时退下来,加速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实现精兵简政,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干部均应办理退休,坚持不退的,从单位通知之日起,其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者,改发退休费。符合国务院国发[1983]141、142号文规定可以暂缓退休的高级专家或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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