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语委办
关于1996年广州市语言文字工作要点请示的通知
(1996年3月5日 穗府〔1996〕2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语委办《关于1996年广州市语言文字工作要点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
关于1996年广州市语言文字工作要点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我市语言文字管理工作步伐,争创国家语委提出的“社会用字管理工作十佳城市”,结合我市情况,我办制定了1996年广州市语言文字工作要点,具体如下:
一、1996年我市语言文字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63号)和李岚清副总理在国家语委召开的纪念文字改革和现代汉语规范化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市政府《批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广普通话的决定几点意见的请示的通知》(穗府[1992]59号)和《印发〈
广州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1995]72号)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规定,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把我市语言文字工作推上新的台阶。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宣传新时期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进一步增强全市人民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全面落实当前语言文字三项工作:一是坚持普通话的法定地位,继续大力推广普通话。二是坚持汉字的简化方向,促进全社会用字规范化。三是认真搞好中文信息处理中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在继续抓好语言文字常规工作的同时,重点抓好社会用字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语委颁布的《全国城市社会用字管理工作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加强检查督促,加大管理的力度,全面落实《标准》的要求,迎接国家语委年底对我市社会用字的检查,努力争创国家语委提出的“社会用字管理工作十佳城市”。
三、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