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文化局
关于明确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请示的通知
(1996年3月1日 穗府〔1996〕2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文化局《关于明确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把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保护管理责任落实到使用和管理的有关部门,并明确责任人,改变文物保护单位无设置专门机构或无专人负责保护管理的状况,有利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专门管理机构、有记录档案)工作。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向市文化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
关于明确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根据去年11月市文管会委员暨市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现将明确我市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意见请示如下:
一、广州市文化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须按《
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
十六条的规定,与广州市文化局签订保护管理使用协议,负责文物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保养和维修,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已设置专门管理机构的文物保护单位,其管理机构不变,未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无专人负责的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所在地域分别划入各区,由区政府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市文化局系统:三元里平英团旧址、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陈氏书院、广州公社旧址、黄埔军校旧址(含东征阵亡将士墓)、中华全国总工会旧址、黄花岗三·二九起义指挥部旧址、中共广东区委旧址、南海神庙、五仙观及岭南第一楼、琶洲塔、药洲遗址、南越王墓、庚戍新军烈士墓、仁威庙(左、中、右路第1 ̄3进)、刘氏家庙、邓氏宗祠、永安堂、造船工场遗址、镇海楼、小画舫斋、粤军第一师诸先烈纪念碑、黄氏宗祠、解放军进城式检阅台旧址。
市园林局:黄花岗七十二烈士墓、中山纪念堂、纪念碑、广州起义烈士陵园、越秀公园内明清城墙遗址、史坚如墓、四烈士墓、杨仙逸墓、邓仲元墓、冯如墓、王兴将军墓、绍武君臣冢、海员亭、梁佩兰墓、光复纪念亭、冼星海墓、姑嫂坟、戴鸿慈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