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多种渠道,增加群众体育经费投入,改善群众体育活动设施条件,以保证推行全面健身计划的需要。
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经费,以社会、个人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主要用于公共体育场馆建设。
(一)通过政府拨款,政策扶持,为发展群众体育提供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地方财政收入状况,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经费的投入。体育部门要改善资金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群众体育事业费在预算中的支出比重。并从市征收的教育附加费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国土资源有偿使用费交由地方使用的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以保证学校和社会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在规划体育用地时,可适当放宽用地标准,允许在规划体育用地内,在不减少体育使用功能面积的条件下,充分利用高层空间,进行房地产开发,为体育场地建设筹集资金。
(二)通过单位投入,动员社会集资,扩大全民健身资金来源。开展群众体育活动是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和维护生产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各部门都要对全民健身工作给予相应投入,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步增加拨款,支持群众体育健身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拿出一定比例的经费,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学校教育经费中用于开展学生体育活动的费用应占有一定比例,不得挪用。马会、公益发展中心以及教育基金会和体育基金会等要支持发展我市群众体育。市体育基金会设立全民健身奖励基金。此外,鼓励、支持单位、团体、个人和海外同胞,捐款资助全民健身活动。
(三)培育体育市场,发展体育产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开展竞赛训练有偿服务,为发展群众体育筹集资金。
四、建立基本工作制度,保证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的实际效果。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制度。按照1993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第19号令》的要求,由市体委牵头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并以指导员为骨干,带出一支社区体育服务志愿者队伍。
(二)实施《纲要》评估考核制度。制定评估标准、细则,对各单位实施全民健身工作检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指导,对在全民健身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实施国民体质健康监测制度。按照全民健身计划中对国民体质健康的基本要求,各区和县级市选择部分街道、学校、企事业作跟踪检测单位,从1996年开始进行检测试点和准备工作。具体做法由市体委牵头组织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