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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

  4.未完成献血任务单位的病人用血,按下列其中一种方法供血:
  (1)先献血,后用血。如献血的人不是本单位、户(联户)的成员,则所献的血量只能作为病人“家属换血”之用,献多少,供多少,不能计算为病人单位、户(联户)的献血指标。
  (2)单位的职工(家属)用血,在就诊医院填写《用血申请表》1式2份,由本单位加具意见后,到市血办交纳申请用血按金(每100毫升50元);该按金全部由病人所属单位支付(凭市血办发给的《申请用血按金收据》报销),不得由病人本人支付;3个月内完成献血任务者,按金如数退回,逾期按金上缴用作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的基金(下同)。
  (3)农民户和城镇个体户的病人用血时,凭生产队(村)和街道办事处证明可按上述办法,由集体公益金交纳用血按金(每100毫升25元)。
  5.部分完成任务单位的病人用血,供血量不能超过已献血数量,超过部分,照上述规定,交纳按金。
  6.病人实际用血量超出市血办审批的供血量时,超出部分,由医院填写《补办申请用血通知单》,到市血办补办好手续后方能出院。病人未用血或实际用血量少于市血办审批的供血量时,可在3个月内,凭医院填写的《退回申请用血按金(血量)通知单》和病人单位的财务收款收据或《公民义务献血的体检、献血情况登记表》,到市血办退回按金或核减血量。已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或户,可在1个月内,凭《献血证》和病人单位的财务收款收据,到市血办退回未超过3个月的按金。
  7.急诊抢救病人用血,可先由医院供血,病人单位在3日内到市血办补办好申请用血审批手续后方能出院;逾期不补办手续者,由医院按病人用血量征收滞纳金后方能出院。单位病人(职工或家属)的滞纳金按每100毫升50元计算,全部由病人所在单位支付(凭市血办统一印发的《用血滞纳金收据》报销),不得由病人本人支付;农民户或城镇个体户病人的滞纳金按每100毫升25元计算。滞纳金交纳后,不再退回,上缴用作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的基金。
  8.使用《献血证》和申请用血中,如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作弊行为,市血办有权没收该单位的《献血证》,并按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三、输血管理
  1.市中心血站和各医院应加强输血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用血规定。有《献血证》单位(户)的病人用血,应认真审查证的有效期和证明病人身份的公函(户口部),防止弄虚作假和冒名顶替。无《献血证》单位(户)的病人,除急诊外,应先办好申请用血手续后再用血。各医院应认真填写《用血情况登记表》,于下月5日前报市血办。
  2.各医院必须厉行节约用血,可用可不用的病例不得滥用血,积极开展血液综合利用,逐步推广血液成分疗法,一血多用。凡病人申请用血,需经主治医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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