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政、化工系统的工厂(凭主管局的证明),按职工总数的1%指标献血。
3.郊区、天河区、芳村区和黄埔区的农业人口,可按下列其中一种方法计算献血任务:
(1)以生产队(村)为单位,按人口中男18至60周岁和女18至50周岁总人数的2%指标献血。
(2)以户或自愿组合的联户为单位,按该户(联户)户口部成员中的男18至60周岁和女18至50周岁总人数的2%指标献血;联户的组成单位,1年内不得变换。
4.城镇个体户,以户或自愿组合的联户为单位,按该户(联户)和从业人员中的男18至60周岁和女18至50周岁总人数的2%指标献血;联户的组成单位,1年内不得变换。
5.部队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地方职工,按职工总数的2%指标献血。
6.外省、市、县驻穗单位的常驻人员,按职工总数的2%指标献血。
7.各厅、局、区和大专院校应于每年1月上旬,将属下单位的详细名称、现有职工人员总数、地址、电话、联系人等情况报送广州市公民义务献血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血办)。机构变动后,必须尽快通知市血办更改。未报的单位完成献血任务后,凭上一级主管单位证明现有人数的公函,领取《光荣完成公民义务献血任务证》(以下简称《献血证》)。
8.每献血200毫升,计算1人次献血指标;献血400毫升计算2人次献血指标;同1个人,在1年之内重复献血,可重复计算献血指标。
9.本人愿意经常参加公民义务献血的献血员,每年可计算其所在单位的献血指标1人次(或作家属换血1次)。这部分献血员也是公民义务献血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不应歧视,他们每次献血后,可凭广州市中心血站发给的献血假单公休1天,不影响全勤和评奖。
10.分批献血的单位,应于6个月内完成献血任务,自献血日起,超过6个月者,已献血的指标不再保留。
11.《献血证》从发证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应按上述有关规定,重新完成献血任务,领取新的《献血证》;每年如此,形成制度。
二、用血规定
1.凡完成献血任务领有《献血证》单位(生产队、(村)户、联户)的职工(指本单位正式职工、退休职工和临工)、农民和家属(指无工作的供养直系亲属)用血时,凭《献血证》和单位证明,由医院视病情需要和血源情况供血。
2.荣军、烈属、五保户、享受保健范围的干部、外地来市和外宾、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病人,凭本人证件(证明)免《献血证》供血,由医院视病情需要和血源情况供血。
3.部分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凭血站发给的《公民义务献血的体检、献血情况登记表》,按其已献血量酌情供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