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血液管理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
(1982年4月16日 穗府办〔1982〕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以来,我市医疗用血的紧缺情况有所缓和,但与医疗用血特别是医疗抢救用血的需要相差很远,望各单位积极宣传和配合市医疗部门做好这一工作,以保证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实施。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我市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242号文关于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指示,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成立了“广州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加强了用血管理工作。两年来,在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市公民义务献血制度基本开展起来,献血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扩大了血源,医疗用血的紧缺状况有所缓和。但相当多的单位认识不够,措施不力,未能完成2%公民义务献血任务,往往到了职工入院抢救,急需用血,才不得不被动地组织职工参加献血。去年下半年以来,医疗用血仍感紧缺,常常供不应求。市中心血站为了保证医疗用血,每周要派人到湛江、肇庆地区远途采血,去年到外地采血量占全市用血的五分之二。否则,将严重影响广州地区的医疗抢救,危及病人的生命。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医疗用血的紧缺状况,坚持执行国务院关于公民义务献血制度,落实每个单位每年有2%的人义务献血。经研究提出《广州市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附后)。现报请审核,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级单位执行。
广州市血液管理办公室
广州市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指示,为保证我市医疗抢救用血的供应,保障人民健康,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订《广州市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
一、献血任务
凡持有广州地区户口的城乡公民,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均有义务参加献血。
1.各级(包括中央和省驻穗单位,市、区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矿、学校、农牧场、郊区和黄埔区农业人口中的工副业单位,按本单位(有广州市区、天河区、芳村区、郊区和黄埔区户口)职工总数(正式职工加计划内临工)的2%指标献血(100人以上的单位,尾数4舍5入;51人至100人的单位,以2个指标计算;不足50人的单位,以1个指标计算;以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