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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失效]

  七、凡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其校、班名称,一般称“业余学校(班)”,全日制学校办学,其校、班名称,一般称“附设夜校(班)”。私人或同人办学,其校、班名称及校班牌、公章(私人办的补习班不刻公章)均须冠以“私立”字样。即:“广州市××区私立××补习学校(班)”。
  八、经批准举办的各类补习班(夜校)、须按照批准的办学规模,班级设置、教学内容招生,办学和教学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如须变更原申报并经批准的项目内容,必须报请原备案的主管教育部门审批;如要停办,应办理停办手续。凡登报或张贴的招生广告,须与批准的招生计划相符。
  九、单位办学和五人以上的同人办学的须设立校务管理委员会(小组),其成员的产生,凡单位举办的由单位决定,同人办学的由民主选举产生。校务管理委员会(小组)选举校长、主任,审定教学计划,经费收支和预、决算等。
  十、经费来源主要靠收取学费。收费标准须经主管教育部门核准。学费的总收入大体上按如下比例开支:专、兼职教学、办学人员的酬金及办公费用占75%;教学设备费及公积金占20%;上缴主管教育部门的管理费占5%。单位办学经费有困难的可申请酌情减免管理费。教育部门所收的管理费,应用于社会办学方面,不得挪作别用。学校的经费要民主管理,收支每半年或每期结算一次,向全体教学、办学人员公布,并报主管教育部门核查。
  十一、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位主办的校、班,其财务可由单位的财务人员兼管或指定专人管理。同人举办校、班,其财务由校务管理委员会(小组)决定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学费收据由主管教育部门统一印发,不得自制或自购。学费收入应将现金存在银行,不得由私人保管。
  十二、学员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可发给结业证明书。证明书要注明学习科目、学习期限、教时等,严禁滥发和非法出售。
  十三、凡已开办而未经备案的各类补习班(夜校)在本规定颁布后一个月内向主管教育部门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予以取缔;凡未经批准备案的各类班、校,不准擅自招生,不准私刻公章和私制校牌。报刊、电台和一切新闻单位不予宣传、介绍。一切学校、机关单位对此类班校不予租借办学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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