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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失效]


             关于贯彻执行市革委批转
       《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
             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去年六月,广州市革命委员会穗革发[1980]90号文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试行以来,对推动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的兴办和逐步办好起到良好的作用。但在贯彻执行中,不少单位提出许多具体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市革委会穗革发[1980]90号文,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广开学路,满足人民群众学习的要求,提倡和鼓励本市机关团体、民主党派、街道、学校和学有所长的本市公民举办各级各类文化、技术补习班(夜校)。凡面向社会招生,经费自筹自给的补习班(夜校)均为民办业余补习教育性质。
  二、各类补习班(夜校)必须接受政府的领导和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方针,为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技术水平,为四化建设服务。禁止以办学为名,招摇牟利或进行宗教迷信活动及其他非法活动。
  三、凡属本市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主党派、职业团体、全日制学校等办学称为单位办学。凡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公民个人办学称为私人办学(三人以上的私人集体办学称为同人办学),属于非职业性的业余群众团体如各种学术研究会、学会、同学会等办学亦属同人办学。
  四、欢迎华侨捐资办学,但不得向华侨募捐。华侨办学按国务院规定《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办理。不得向外国人募捐办学,如接受外国人捐款,需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允许外国教会在本市办学。
  五、各类补习班(夜校)按穗革发[1980]90号文规定分级管理。单位或私人举办各类补习班(夜校),须在开办前一个月向所属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备案。申请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习期限、办学规模、班级设置、师资配备、管理班子、教学计划、每周授课时数、收费标准以及教学场所和设备等。属于单位办学的须具有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属于私人办学、同人办学的须具有街道办事处或原工作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
  六、凡属私人办学、同人办学,其办学教学人员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与所任学科必备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办学、教学能力(缴验相应的证件),并亲自任课和主持校务。凡同人办学申请举办补习学校的须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和学制,有健全的管理班子、相当数量的专职教师和必需的教学设备等办学条件,经区教育局审核后由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批准备案;申请举办补习班的,由区教育局批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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