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2月25日)废止广州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教育局
《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
(1980年6月27日 穗革发〔1980〕90号)
各区、县革委会(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革委会同意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可作为试行办法。在试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及时向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反映。
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
市革委会: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鼓舞下,去冬今春以来,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种专业和文化补习班(不包括各系统、各单位举办的职工业余学校和培训班)蓬勃发展。这种补习班(夜校)是社会业余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有利于调动社会办学积极性,能较广泛地满足待业青年、人民群众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和职业技能的迫切要求,对于树立勤奋好学的社会风尚,促进和巩固社会安定团结都有好处,为了切实把各类补习班办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办学宗旨
本市各单位或人民群众运用本身具备的办学条件,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类文化或专业补习班(包括夜校,下同),均应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为提高学员的科学知识文化水平,为四化建设服务。当前,有些补习班存在不注意教学质量和效果,偏重经济收入的倾向,必须加以克服。
二、加强领导,分级管理
各类补习班在市工农教育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分级具体管理。
举办补习班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市机关、社会团体单位、大专院校举办的补习班,向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备案;全日制中学附设的补习班,向市教育局备案;全日制小学、街道举办的补习班,向所在区教育局备案,其中街道待业青年补习班归口由市、区劳动部门具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