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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一)私改时业主有自住房(指产权归业主),或已经按政策给予留房,原则上不再补留房。更不能因人口增加或子女长大而增加留房。
  (二)私改时业主没有自住房,或没有按业主当时在本城镇正式户口的人口(华侨、港澳台胞,要适当考虑海外人口)留足住房,或者业主在外地没有留房,而现在已从外地迁回房屋所在地需要留房的,一般均按私改时的家庭人口,每人不超过建筑面积十平方米,在原改造的住宅房中,补留的房屋。如业主已有公私房屋租住或业主尚未回市、在市又无直系亲属者,可与业主协商,对其留房作价收购。
  (三)对非住宅无法留房或留房后影响生产者,除华侨、港澳台胞在市仅有此房者外,原则上对其应留房屋予以收购。款由使用单位垫支,在租金中抵扣。华侨、港澳台胞在市仅有此房,对其留房可考虑发还产权、建立租赁关系或以质量数量大体等同的公房对换应留房屋的产权。非住宅改造面积小不够留房者,在不影响生产原则下,可考虑将原房发还。
  (四)对华侨、港澳台胞的留房,考虑他们将来“落叶归根”的愿望,一般在原改造房中留给,数量可比国内宽百分之二十,并可视实际情况,留给一个单元、一层、一边或一幢。“高知”、统战对象、知名人士的留房,参照华侨办理。
  (五)遗留问题经处理后,业主再从外地回来定居的,除华侨、港澳台胞没有留房可酌情补留以外,均不再补办留房。其住房问题,由所在单位安排或租给公房解决。
  四、退回错改房的处理原则
  经复查属错改需退回给业主的房屋,原则上退回原房,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属自住房,退回产权和使用权。退使用权按“谁使用、谁腾退、系统归口包干”的原则进行。单位使用的,由使用单位腾退;职工使用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腾退;无单位的居民使用的,由区、县报市统筹安排,分期分批腾退。一时不腾退的,与为主订立协议,定期腾退。
  (二)原属出租房,只退产权,房屋仍租给现住户使用,由房管部门协助业主按私房租金标准,与住户续租订约,不准逼迁。
  (三)因建设需要被拆除了的房屋,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及拆迁规定,给予补偿。补偿款征地时已交给房管部门了的,由房管部门付给;未交者,由现用地单位付给。属于危房淘汰的,补回残值。因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倒毁的不补偿,当时有残物回收的,按回收残值补偿。
  (四)撤销改造的经租房,经租期间的租金收支,原则上不再与业主清算。但房屋如经过改、扩、加建,使原房增值较大者,其增值部分,应向业主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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