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内住宅出租起改点为一百五十平方米,县属城镇起改点为八十平方米,郊区起改点调整至一百平方米,郊区芳村原以一百五十平方米为起改点及并入郊区的南海县秀水原以八十平方米为起改点,维持不变。
上述达到起改点的住宅出租房,已改造了的继续改造。对起改点以下的住宅出租房;原未出租经机团动员安排的出租房;未出租的空房;所收租金用于公益事业的出租房;解放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及侨团出租的房屋,一律不改造,已改造了的撤销。
(二)非住宅出租和原地、富、资出租的房屋,实行无起点改造者,一律有效。因错划成份、错作结论经有关部门改正或已区分为小业主、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的,其原实行无起点改造的住宅出租房,应计算改造起点,达到起改点的改造,达不到的撤销。非住宅出租房仍实行无起点改造。
(三)华侨出租房,粤府〔1981〕79号文规定,住宅出租起改点可比国内宽百分之二十,即市内一百八十平方米,县属城镇九十六平方米,郊区按上述第1项分别增加百分之二十。非住宅出租,无起点改造。一九五八年我市市区私改时,曾规定:华侨出租房,住宅累计在一千平方米以上,非住宅单幢五百平方米以上,始进行改造。这次处理私改遗留问题,凡过去已按市规定的起改点进行改造的,维持不变,现在未改造的不再补改。不符合省规定而改造了的,撤销改造。
私改时特定的华侨房屋,是指解放前和解放后至私改前,业主是华侨,或业主虽不是华侨而其直系亲属是华侨的,私改时,其房屋可取得上述照顾;至于解放前已回国、私改时又无直系亲属在国外,或私改后才出国,其私改已改造的房屋,均不能取得上述照顾。
外籍华人的房屋,比照华侨房屋照顾。
(四)港澳同胞的出租房,根据国务院〔1964〕国房字524号文,凡过去已按国内一般出租房屋的规定改造了的,不再变动。错改了撤销。
(五)对过去漏改、缓改的,这次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一律不再补改。“文革”中“双代”的符合私改条件的私人出租房,除无主者外,根据粤府〔1982〕280号文,一律撤管。
综上所述,这次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总的政策精神是:“改对的不动,错改的发还,漏改的不补改”。
二、关于定租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2〕城住字第445号文指示:“……定租发放到一九六六年九月底。凡未发定租和发放时间很短的,一律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和补足。”我市经租房定租发至一九六六年八月,补改的房屋中,有些定租没发足五年。因此我局意见,定租已发够五年的,不再补发,未够五年的,予以补发和补足。
三、关于留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