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
《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83年7月29日 穗府〔1983〕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是一件情况复杂,牵涉面广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掌握政策原则,经常督促检查。对于只需发还房屋产权而不需要发还使用权的房子,可尽快将产权发还给业主。对需要发还使用权的,应按照现在“谁使用,由谁腾退,以系统单位归口包干”的办法,由使用住户单位负责腾退。凡有条件腾退或已解决了“四种人”住房的单位,在退还房屋产权的同时,也应退还房屋使用权。凡暂时退还房屋使用权有困难的单位,应作出具体计划,分期逐步退还。对少数无单位住户的腾退问题,由各区、县房管局认真加以调查,准确掌握情况,逐户登记列册报市房管局,以便研究处理对华侨、港澳同胞的房屋退还问题,应予优先解决。
以上通知,不登报,不公开宣传。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一九五八年,根据国家和省的指示,我市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又进行补改。共改造一万户,房屋三百万平方米。这对适应生产建设需要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遗留问题:
一是有些区、县,降低了起改点,扩大了改造面,错改了部分房屋。
二是在补改的房屋中,有的发定租的时间较短或根本没有发定租。
三是对一些业主留房偏紧或没有留房。
四是对漏改、缓改的房屋补不补改不明确,“文革”中又“双代”(代收租、代修缮)了部分符合私改条件的私房。
对于执行房产政策存在的问题,我市除对“文革”中被挤占的私有自住房和“双代”房已基本处理完以外,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尚未作处理。为落实国家的房产政策,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调动私人建房积极性,吸引更多侨汇和外资建房,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住宅局一九八二年吉林、武汉会议,及粤府〔1981〕79号和〔1982〕280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意见如下:
一、维护私房改造成果,纠正错改私房改造是根据过渡时期总路线,比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政策,用类似赎买的办法,采取国家经租的形式,根据城市大小,规定不同的起改点,在一定时期内,按实收租金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发给业主以定租,以逐步改变纳入私改的房屋所有制,是正确的。对错改的,要落实政策。因此,凡符合国家及省的私房改造政策规定,纳入国家经租的改造房,均一律有效,原业主不得收回;凡不符合国家及省的私房改造政策规定,错改了的房屋,均应实事求是的纠正。具体政策界线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