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内墙面:是指租用部位的室内墙面。
(二)建筑面积:
是指按建筑物(房屋)勒脚以上外墙,外围的水平面计算。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分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包括外承重墙、柱、室内间格墙和梯间的叠合面积等。阳台也按100%计算)。
①对公用内外走道租金的分摊:多层房屋(指两层以上,阁楼不算)。楼上租户上落必须经过下层的内走道(可按90公分宽度计算)按50%面积计租由下层的租户负担,上一层的租户不再分担。
②天井(或通天)面积不计房租,但首层应计算地租。
③租户在租用的经管房内加阁楼或天台加盖上盖,均应计算结构和地租。
(三)增减率
1.门、窗向加成是按实际窗、门向的受益面积计算。
2.凡窗、门向受其他建筑物遮挡,如窗向对开距离在1.5米以内的,不加成;距离1.5米以上的按窗向计加成。
3.室内楼层高度的计算是按楼层高度标准为2.80米至3米,从3米起计每超高50公分加5%(不足50公分者按50公分计),室内楼层高度的丈量办法是从地面到楼板底或瓦面的最高和最低点的平均值计算。
4.一屋多用的租用单位,按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加成,如饭店、酒家、冰室其营业部分加成20%,作坊、厨房、锅炉房部分有动力设备及高温的,其损坏房屋程度比营业用房大的应按30~50%加成。
5.对个体营业户(指有工商管理局执照的前店后居的铺面,从扶持的观点出发,可不加成,后居部分仍按住宅计租。以上租金加成率的计算方法,房屋的加成率的加成,均只系在房屋租金基数中加成,不应包括土地租金在内。
(四)地租及房屋周围院地的计算:
地租等级按一九五一年广州市房地产评价委员会通告中的各区标准地价级别,及一九六五年下半年补评及调整街道等级计算地租单价10至30级均按每平方米0.10元计算。租用空地作生产或营业用地可加成200%至300%,房屋周围有墙围起的院地及属房屋范围内使用空地要计地租。新村附属设施(指在我征地范围内建的上盖)也要收取地租,可加成200%至300%。
(五)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凡用于生产,和经营业务,企业单位用房的非住宅用房,适用本标准。由国家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文教、卫生、福利事业用房的按原租暂不变动。
1.对工商、企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一律按本标准执行(包括饭堂、幼儿园、卫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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