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群众举报网络。各地报警电话、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举报站及交通部门的举报电话要24小时值班备勤,随时接受有关公路沿线治安及运输秩序的举报。一般案件及违章行为,由接受举报的单位直接转当地检查队或主管部门及时处理;重点案件或影响恶劣的违章行为,报省联合检查队进行处理。
四、依法从严打击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一)各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公安等部门,对车匪路霸等犯罪活动进行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一旦接到报案,要快速反应,及时开展查缉围捕,力求速战速决。要实行分段包干负责制,采取巡逻伏击,便衣跟车侦察、沿线调查摸底等措施,降低发案率,提高破案率。
(二)联合办案,打击无牌无证经营客运业务和不正当经营行为。一经查实,对非法经营者及参与的人员应及时作出处理,给予从严从重罚款、扣留道路运输证、扣留运输车辆、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等处罚。
(三)为加强交通部门对交通运输管理监督力度,在保证交通畅通的前提下,交通部门可在国道、省道路(桥)收费站加强检查,具体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五、军警车辆检查。
(一)凡悬挂军队号牌车辆,一律由军队组织检查,属假冒军队号牌车辆或冒充军人作案的,没收车号牌后移交地方公安、交通部门处理。
(二)凡进行营业性运输的编外军队车辆,必须在当地警备区备案;悬挂军队号牌的客车,按军队管理的有规定,不得面向社会搞营运;参加施工、建筑任务的运输车辆,必须到当地警备区备案后到城管部门办理排放余泥许可证。违犯上述规定者,由各市警备区、军队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悬挂武警号牌的车辆,由武警管理机关或联合检查队按照上述原则查处。
(四)公安、交通部门、省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和联合检查队要加强与军队联系,建立通讯联络,一旦发现军队车辆违法违纪情况,应迅速向军队指挥机关通报,及时处理。
六、各地宣传、新闻单位应加强对这次整顿工作的宣传,大造舆论、大造声势。广播、电视、电台、报纸等传播媒介应安排一定的版面或时间,宣传省及地方人民政府关于这次整顿的部署,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应予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及时公布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