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行栏、货栈、信托贸易中心,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要积极开展食宿、代购车船标等接待服务项目,方便货主买卖往返。在经营活动中,可以实行自营和“四代”(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业务结合,现货和期货交易结合,批发和零售结合,进城和下乡结合,市内和省内、外结合的办法,开展“内联外引”,实行城乡交流。
六、积极扶持发展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
随着农村大规模商品生产发展,必将有越来越多的农业劳动力转向其他行业。因此,农村的个体工商业要有一个较大发展,城市还要继续发展。全市计划从去年底的58,000多户,74,000多人,发展到8万户,10万人。发展重点在农村,特别是边远、偏僻交通不便的地方。市区发展主要在边缘区、工矿区、新居民区。
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要遵照国务院公布的《关于
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含补充规定)、《
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关于合作商业组织和个人贩运农副产品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发展和加强管理”的原则加以引导,使个体工商业户的发展趋于行业合理,布局合理。在农村除了积极扶持个体工商业户外,还可以批准一部分农民按照“离土不离乡”的原则,经申领取得工商营业牌照后,自给口粮在本县(区)、社(区)、队(乡)圩镇集市开设农副产品商店,推销自己种养产品,也可营买营卖,或从事服务、贩运等经营活动。要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教育,保障合法经营,取缔无证商贩,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七、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增加和改善商品流通设施
国营商业和供销商业要舍得下本钱,每年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逐年增建(购置)扩大和改善商品流通需要的网点、仓库等各种设施(还要善于引进外资)。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可以有组织、有领导地引导集体和个人集资兴办各种设施,按照谁办谁有谁得益的原则,给予法律上的保障;也可以国家、集体、个人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组织合股联办。财政、银行对基层供销社和集体商业所需的资金,要积极给予扶持和帮助。对集体企业的技措贷款,允许用贷款项目投产后增加的利润,在税前归还;对加工生产和销售季节性强的商业所需动资金贷款,还款期限应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