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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内容已过时)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1988年8月19日 穗府办〔1988〕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托幼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调整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全国幼教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托幼园所经济收支情况,为改善幼儿园所的条件,提高保教质量,我们会同市教委、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总工会、荔湾区托幼办、荔湾区教育局联合组成调查小组,对我市部分托幼园所的收支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我市一九八五年制定的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穗府办[1985]70号文),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如不重新调整收费,保教队伍难以稳定,园舍设备得不到改善,必将影响在园、所幼儿的保教质量。因此,在调查的基础上,我们重新调整广州市各类托幼园所的收费标准和报销办法,具体意见如下:
  一、各类园、所按月收费的项目统称为保育费、杂费和公立园的学费(各项收费或报销标准参照附表)。其中单位报销一栏均在单位福利费或福利基金项下支出。
  二、非“三免”或已办“三免”手续的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两个小孩无论进入那一类园、所,其杂费、膳食费均由家长自负。
  三、公立园三岁以上的非“三免”独生子女的保育费、学费由家长自负,附设三岁以下托儿班的非“三免”独生子女的保育费(单位报销一栏)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已办“三免”手续的独生子女保育费、学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家长不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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