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失效]

  四、各单位应积极办好本单位的托幼园(所),并尽量动员职工子女在本单位托幼园(所)入托,但居住地点离本单位托幼园(所)较远的职工,经单位同意后,可送子女到附近的园(所)入托,其保育费应按上述有关规定报销。
  五、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六月起实行。以前有关幼儿入托的收费标准和办法,以及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如同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请批转各有关单位。

附件:《广州市(不含农村)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



                       广州市托幼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州市财政局

附件:   广州市(不含农村)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


<font size=+1>
┌─┬─────┬────────────┬────────────┬──┐
│年│园 (所)│全   日    制   │ 寄   宿   制  │ 备 │
│ │     ├────────────┼────────────┤  │
│ │     │(每    月)     │  (每    月)  │  │
│龄│     ├───────┬──┬─┼───────┬──┬─┤  │
│ │     │ 保  育  费 │杂费│合│保 育 费  │杂费│合│  │
│ │     ├──┬──┬─┤  │ ├──┬──┬─┤  │ │  │
│组│类  型 │家长│单位│小│家长│ │家长│单位│小│家长│ │ 注 │
│ │     │自负│报销│计│自负│计│自负│报销│计│自负│计│  │
├─┼─────┼──┼──┼─┼──┼─┼──┼──┼─┼──┼─┼──┤
│三│     │六 │  │六│ 三 │九│十 │  │十│ 五 │十│每学│
│ │公 立 园 │  │/ │ │  │ │  │/ │ │  │五│期学│
│岁│     │元 │  │元│ 元 │元│元 │  │元│ 元 │元│费六│
│ │     │  │  │ │  │ │  │  │ │  │ │元 │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