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单位应积极办好本单位的托幼园(所),并尽量动员职工子女在本单位托幼园(所)入托,但居住地点离本单位托幼园(所)较远的职工,经单位同意后,可送子女到附近的园(所)入托,其保育费应按上述有关规定报销。
五、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六月起实行。以前有关幼儿入托的收费标准和办法,以及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如同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请批转各有关单位。
附件:《广州市(不含农村)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
广州市托幼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州市财政局
附件: 广州市(不含农村)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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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园 (所)│全 日 制 │ 寄 宿 制 │ 备 │
│ │ ├────────────┼────────────┤ │
│ │ │(每 月) │ (每 月) │ │
│龄│ ├───────┬──┬─┼───────┬──┬─┤ │
│ │ │ 保 育 费 │杂费│合│保 育 费 │杂费│合│ │
│ │ ├──┬──┬─┤ │ ├──┬──┬─┤ │ │ │
│组│类 型 │家长│单位│小│家长│ │家长│单位│小│家长│ │ 注 │
│ │ │自负│报销│计│自负│计│自负│报销│计│自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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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六 │ │六│ 三 │九│十 │ │十│ 五 │十│每学│
│ │公 立 园 │ │/ │ │ │ │ │/ │ │ │五│期学│
│岁│ │元 │ │元│ 元 │元│元 │ │元│ 元 │元│费六│
│ │ │ │ │ │ │ │ │ │ │ │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