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2月25日)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
《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
(1985年5月5日 穗府办〔1985〕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将此件精神转知所属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八五年五月五日
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整顿我市目前存在的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混乱的状况,我们会同市教育局、卫生局和总工会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对我市部分托幼园(所)的收费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我市一九八一年制定的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穗府[1985]10号文),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客观情况。如不重新调整收费,必将影响对在托幼儿的管教质量和“入托难”问题的根本改善。因此,我们重新制定广州市(不含农村)各类托幼园(所)的收费标准和办法,具体意见如下:
一、各类园(所)按月收费的项目统称为“保育费”、“杂费”、“膳费”三项,公立园三岁以上幼儿班另按学期收学费。各项收费标准参照附表。各类园(所)不得随意另立收费项目和增加收费标准。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二、单位和家长对托幼费用的分担办法:
1.公立园三岁以上幼儿的学费和保育费,全部由家长行负担(不含已办理“三免”的独生子女)。
2.凡已办理“三免”的独生子女,其保育费、学费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
3.非“三免”的独生子女进入民办园(所)或外单位的园(所),其保育费应由父母本身及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负责三分之一。如遇特殊情况,由三方自行协商解决。
三、凡独生子女进入父母所在单位的其中一方托幼园(所),无论其劳保供养关系在那一方,或有否办理“三免”,都应视作本单位职工子女入托。本单位职工子女入本单位自办的托幼园(所),收费标准可根据本单位的条件自定,不受此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