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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计委、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5.审批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应在当年第二季度内完成,第四季度不再进行审批方案。
  八、挂钩清算工作。
  (一)企业工效挂钩的清算办法、清算表格,由市企业工改办制定。
  (二)企业应严格按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和有关规定先行清算,并按规定填报清算表格,1式6份送主管部门初审后于次年3月前送财政部门。
  (三)每年6月前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转送企业上年经济效益初审意见进行清算,清算结果转市劳动部门,市劳动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清算的结果,审定批复企业提取挂钩工资,并抄送市计委和市财政部门。
  (四)对实行工资同实现税利(利润)、上缴税利(利润)指标挂钩的,企业应采用毛实现税利(利润)、毛上缴税利(利润)为当年完成经济效益指标数计提新增工资。
  (五)企业清算的新增工资原则上不允许自行少提;凡少提的新增工资,不得在下年度补提、多提的,应予扣减,并相应调增下年度利润。
  (六)清算工作应在翌年第三季度内完成。
  (七)企业申请要求免扣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总额基数的,必须在退还清算意见后15天内上报市企业工改办。逾期不予办理。
  九、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指导,企业主管部门的劳资、财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帮助企业选准挂钩经济效益指标,按规定严格对工效挂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调减挂钩效益指标基数,增大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增大挂钩经济效益完成数,多提效益工资的,或不按规定,自作主张多提工资的,由市企业工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十、本意见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十一、本意见由市企业工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一、指标解释


     二、工效挂钩计提新增效益工资计算公式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一:          指标解释



  实现税利(利润)
  实现税利应包括特别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盐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农业税和教育费附加、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和营业外收支盈余等部分)
  上缴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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