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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计委、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七)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在使用新增工资时要适当留有余地,以丰补歉。挂钩企业每年应从新增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节余金,工资节余金累计能支付本企业职工1年工资总额的,是否继续提留,由企业自行决定。
  (八)挂钩企业自主选择定比或环比办法计算。
  六、挂钩期限和挂钩人数的核定。
  (一)挂钩期限。
  1.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及市场变化情况,预测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决定挂钩期限。原则上挂钩期限不应少于2年,但定比不得超过3年,环比不得超过5年,由企业自主选定。
  2.挂钩期限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改变。
  (二)挂钩人数的核定。
  1.挂钩方案的职工人数应与联系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一致,原则上按企业上年劳资年报平均人数核定。
  2.挂钩人数包括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一切用工。
  七、挂钩工作管理机构和企业挂钩方案审批程序。
  (一)管理机构。
  市企业工改办是由市计委、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组成,是市政府主管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含工效挂钩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市企业工效挂钩政策的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市政府负责。市企业工改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内,负责处理企业工资改革日常工作并审批:
  1.挂钩期内,企业要求退出挂钩或改挂其他经济效益指标的。
  2.因客观原因,企业未完成辅助考核指标或总控指标,要求免扣新增效益工资的。
  3.个别企业,挂钩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未完成,申请免扣工资总额基数的。
  4.其他特殊问题。
  (二)企业挂钩方案审批程序。
  1.企业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挂钩人数、浮动比例以及辅助考核指标中的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考核等指标由劳动部门确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辅助考核指标的税利、人均创税利率、换汇成本、消耗率、综合利润率等指标由财政部门确定。
  2.企业要求挂钩,必须按规定制定挂钩方案和填报挂钩表格(由企业工改办统一印制),1式6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3.企业主管部门报劳动、财政部门共同会审,确定挂钩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基数、浮动比例等。
  4.审批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抄送市计委、市劳动局和市财政局备查,凡没有抄送的单位,不能进行清算和提取挂钩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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