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在使用新增工资时要适当留有余地,以丰补歉。挂钩企业每年应从新增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节余金,工资节余金累计能支付本企业职工1年工资总额的,是否继续提留,由企业自行决定。
(八)挂钩企业自主选择定比或环比办法计算。
六、挂钩期限和挂钩人数的核定。
(一)挂钩期限。
1.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及市场变化情况,预测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决定挂钩期限。原则上挂钩期限不应少于2年,但定比不得超过3年,环比不得超过5年,由企业自主选定。
2.挂钩期限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改变。
(二)挂钩人数的核定。
1.挂钩方案的职工人数应与联系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一致,原则上按企业上年劳资年报平均人数核定。
2.挂钩人数包括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一切用工。
七、挂钩工作管理机构和企业挂钩方案审批程序。
(一)管理机构。
市企业工改办是由市计委、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组成,是市政府主管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含工效挂钩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市企业工效挂钩政策的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市政府负责。市企业工改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内,负责处理企业工资改革日常工作并审批:
1.挂钩期内,企业要求退出挂钩或改挂其他经济效益指标的。
2.因客观原因,企业未完成辅助考核指标或总控指标,要求免扣新增效益工资的。
3.个别企业,挂钩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未完成,申请免扣工资总额基数的。
4.其他特殊问题。
(二)企业挂钩方案审批程序。
1.企业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挂钩人数、浮动比例以及辅助考核指标中的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考核等指标由劳动部门确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辅助考核指标的税利、人均创税利率、换汇成本、消耗率、综合利润率等指标由财政部门确定。
2.企业要求挂钩,必须按规定制定挂钩方案和填报挂钩表格(由企业工改办统一印制),1式6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3.企业主管部门报劳动、财政部门共同会审,确定挂钩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基数、浮动比例等。
4.审批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抄送市计委、市劳动局和市财政局备查,凡没有抄送的单位,不能进行清算和提取挂钩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