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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计委、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二)辅助考核指标基数的核定。
  1.所有挂钩企业,除考核主要挂钩指标外,必须同时考核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指标。企业出现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要扣减当年新增工资的10%;企业发生重大工伤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要扣减企业当年新增工资的10%。被扣减新增工资后,翌年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有改进的,被扣减的新增工资,经市劳动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同实物销售量挂钩的企业,要同时考核物耗率,凡物耗率上升1%,扣减企业当年新增工资1%。
  3.对双指标挂钩企业,其中同销售收入挂钩部分,要增加考核综合销售利润率,凡综合销售利润率下降1%,扣减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应提新增工资1%。
  4.对商业、饮食服务业,要严格考核其执行物价政策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侵害消费者利益,经证明投诉一宗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扣减企业当年新增工资10%。
  (三)总控指标。
  实现税利指标。所有挂钩企业(与减亏额挂钩除外)当年新增工资的绝对额不能超过当年企业净实现税利增加的绝对额;或新增工资增长幅度不能超过当年企业净实现税利增长幅度(倒挂企业除外)。
  五、挂钩工资的浮动比例和提取工资办法。
  (一)在核定企业工资浮动比例时,应根据企业完成主要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难易程度、潜力大小和人均工资水平,以及人均创税利,工资税利率等实际情况,并作横向比较,合理核定。
  (二)为鼓励企业积极同综合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能力,凡同实现税利、实现利润、上缴税利、上缴利润挂钩的,工资浮动比例不能超过1:1。
  (三)实行双指标挂钩的企业,其中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指标的工资浮动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0.8。
  (四)经济效益指标倒挂(即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大于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企业,其工资浮动比例采用“直提法”,即经济效益指标每增减100元,直接计提新增工资或扣减工资20至50元。
  (五)实行减亏额挂钩的企业,在核定工资浮动比例时,应采用“直进法”(含扭亏为盈),即每净减亏(或盈利)100元直接计提20至40元的新增工资。其提取新增工资减亏额部分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20%,盈利部分不受20%限制,但盈利与减亏共提新增工资不得超过挂钩工资基数的35%至50%(超过35%的需报市劳动部门批准)。
  (六)实行实物销售量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按核定的工资含量提取工资。在挂钩期内工资含量一般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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