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国家、省、市批准的新建、扩建项目增人所增加的工资;
(3)成建制划入人员增加的工资。
(二)新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核定。
新挂钩企业是指从来没有实行过工效挂钩,而本年度要求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应按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一号令《关于
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并以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的实发工资总额为基础,参照同行业工资水平确定。
(三)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调整。
实行工效挂钩后,一般不再调整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但有下列情况并经市劳动部门同意,可以调整。
1.由于企业兼并、改造等原因,人员大量增减,原挂钩人数变化超过10%的,应重新核增(减)工资基数;
2.国家规定安排的军队转业干部(含安置随军家属)、企业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计划安排的扶贫增人工资,当年所需工资额按实发数在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进成本(费用),翌年按上年单列数加翘尾数(人均最多不能超过上年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地区职工人均工资)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3.列入国家、省、市新建、扩建项目,从基建正式转交生产后,于翌年可按该项目实际增人所增加的工资总额基数;
4.职工成建制划入划出,原则上按上年决算如实划转;
5.其他由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的特殊情况。
四、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分为主要挂钩经济效益指标、辅助考核指标以及年终清算的总控指标。
(一)挂钩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原则上以上年企业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对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大的企业,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以前两年或前三年实际完成的平均数为挂钩效益基数。
亏损企业原则上按上年财政决算数核定,但应剔除企业历年潜亏在上年反映的亏损数。
企业在挂钩期限内,原则上不得调减主要经济指标基数,如有下列情况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的,可按规定予以调整:
1.国家新开征的税种,可按国家统一规定调整;
2.国家批准的重大经济改革,对企业经济和工资影响较大的,可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3.列入国家、省、市新建扩建项目,从基建正式转交生产后,开翌年调整工资总额基数的,其效益基数可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实际情况合理核增(但不得调增亏损额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