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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计委、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二、挂钩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
  (一)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或实现利润挂钩。
  (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或上缴利润挂钩。
  (三)工资总额同减亏额挂钩。
  企业在上年度出现亏损,这些企业不论原来挂何种经济效益指标,也不论挂钩年限是否到期,当年应同减亏额挂钩(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企业除外)。
  (四)工资总额同实物销售量挂钩。
  只限于原已实行实物销售量挂钩而且产品比较单一,不需要繁琐换算计量单位的企业。
  (五)双指标挂钩。
  1.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上缴税利、实现利润、上缴利润)、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双指标挂钩。此挂钩形式只限于在原来与销售收入挂钩或与双指标挂钩企业中实行。
  实行这一办法挂钩的企业,其销售收入指标所占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不能大于50%。
  2.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客运部分可继续以营运里程双指标挂钩。货运部分可继续以营运收入和吨公里双指标挂钩。供水供气部门可继续实行千吨售水、吨气销售工资含量和营业收入或实行税利双指标挂钩。
  (六)建筑安装企业,可继续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但在计算产值时,应严格剔除价格上涨等非劳因素(具体办法另拟)。
  (七)外经贸企业可试行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穗外经贸财〔1995〕4号文执行)。
  凡要求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销售量指标挂钩和要求同销售收入双指标挂钩以及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亏损企业,要求按原业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均应严格控制,并须征得市劳动、财政部门同意。
  对暂不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三、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一)已实行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核定。
  原则上应以上年度工效挂钩清算中的实提工资总额为基础,减去不合理部分,增加合理部分进行调整。
  1.减去不合理部分包括:
  (1)利润增长的奖励工资;
  (2)成建制划出人员的工资;
  (3)不按规定多提的工资。
  2.增加合理部分包括:
  (1)上年度国家规定安排的军队转业干部(含安置随军家属)和企业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扶贫增人实际增加数和影响本年度的翘尾工资(均按上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地区人均工资数核增,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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