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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计委、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
 劳动局、计委、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工资总额
 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1996年5月6日 穗府〔1996〕5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劳动局、计委、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我市企业自1985年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下称工效挂钩)以来,促进了生产的发展,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职工工资水平在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的前提下,有一定增长。实践证明,实行工效挂钩,有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1991年市政府《印发了<广州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意见>的通知》(穗府〔1991〕43号)发出后,使这项工作逐步纳入国家对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轨道,使企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近几年来全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穗府〔1991〕4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我们在广泛听取企业各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此文件作了修改和补充,并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广州市劳动局
                            广州市计划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意见

  为完善本市企业工效挂钩办法,根据国家工资宏观调控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效挂钩办法仍然是当前国家工资宏观调控的主要形式之一。凡有条件挂钩的企业都可以实行工效挂钩。已实行挂钩的企业,在挂钩期限内一般不得退出,否则要退减该期限内的新增工资。
  工效挂钩工资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挂钩企业新增效益工资的绝对额不能超过本企业净实现税利增加的绝对额,或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不能超过本企业净实现税利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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