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终结算。
1.一方面是对施工企业全年拨会劳动保险金、调剂金进行结算,另一方面是对已竣工结算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结算,按市建设银行核定的总造价,通知建设单位结算劳动保险金。
2.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缴费协议书的各项条款,按时缴纳劳保金,如违反协议和本方案的,除按协议收的违约条款执行扣罚外,建设管理部门可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全面推行企业投保
(一)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安施工企业,不论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均属我市建筑业基本劳动保险保险金行业管理范围,必须积极参加社会劳动保险统筹。
(二)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安施工企业,如在实行本办法后仍不参加社会劳动保险投保的,视情节扣罚应调拨的劳保基金。
五、加强对劳保基金的管理
(一)凡参加我市建筑业基本劳动保险金行业管理的建安施工企业,必须相应在市建设银行开设劳保金专户,并指定一位企业负责人分管劳保金管理,落实专人搞好劳动保险金的具体工作,管好用好本企业的劳保金。
(二)劳保金应专款用于缴纳养老、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支付在职职工劳动保险等费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施工企业应建立劳动保险金会计制度,实行会计专帐管理。
(三)行业管理部门对需要调剂划拨劳保金的单位,要进行日常检查和指导工作开展,并定期公布劳动金的收拨情况。
(四)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规定,劳保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行政业务管理费不计证税费。
六、本实施方案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方案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二:
广州市建筑行业职工劳动保险金统收费率标准表
单位:%
┌─┬────┬──────┬─────┐
│序│工程类别│统收计算基础│统收费率 │
│号│ │ │(不含税)│
├─┼────┼──────┼─────┤
│1│建筑工程│工程总造价 │3. 58 │
├─┼────┼──────┼─────┤
│2│市政工程│工程总造价 │ │
├─┼────┼──────┼─────┤
│ │道 桥│工程总造价 │2.56 │
│ ├────┼──────┼─────┤
│ │给 水│工程总造价 │3.29 │
│ ├────┼──────┼─────┤
│ │排 水│工程总造价 │4.79 │
│ ├────┼──────┼─────┤
│ │园林建筑│工程总造价 │5.51 │
│ ├────┼──────┼─────┤
│ │园林绿化│工程总造价 │3.05 │
├─┼────┼──────┼─────┤
│3│安装工程│工程总造价 │1.4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