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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金行业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失效]

  (三)年终结算。
  1.一方面是对施工企业全年拨会劳动保险金、调剂金进行结算,另一方面是对已竣工结算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结算,按市建设银行核定的总造价,通知建设单位结算劳动保险金。
  2.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缴费协议书的各项条款,按时缴纳劳保金,如违反协议和本方案的,除按协议收的违约条款执行扣罚外,建设管理部门可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全面推行企业投保
  (一)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安施工企业,不论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均属我市建筑业基本劳动保险保险金行业管理范围,必须积极参加社会劳动保险统筹。
  (二)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安施工企业,如在实行本办法后仍不参加社会劳动保险投保的,视情节扣罚应调拨的劳保基金。
  五、加强对劳保基金的管理
  (一)凡参加我市建筑业基本劳动保险金行业管理的建安施工企业,必须相应在市建设银行开设劳保金专户,并指定一位企业负责人分管劳保金管理,落实专人搞好劳动保险金的具体工作,管好用好本企业的劳保金。
  (二)劳保金应专款用于缴纳养老、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支付在职职工劳动保险等费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施工企业应建立劳动保险金会计制度,实行会计专帐管理。
  (三)行业管理部门对需要调剂划拨劳保金的单位,要进行日常检查和指导工作开展,并定期公布劳动金的收拨情况。
  (四)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规定,劳保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行政业务管理费不计证税费。
  六、本实施方案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方案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二:
广州市建筑行业职工劳动保险金统收费率标准表

  单位:%

┌─┬────┬──────┬─────┐
│序│工程类别│统收计算基础│统收费率 │
│号│    │      │(不含税)│
├─┼────┼──────┼─────┤
│1│建筑工程│工程总造价 │3. 58 │
├─┼────┼──────┼─────┤
│2│市政工程│工程总造价 │     │
├─┼────┼──────┼─────┤
│ │道  桥│工程总造价 │2.56 │
│ ├────┼──────┼─────┤
│ │给  水│工程总造价 │3.29 │
│ ├────┼──────┼─────┤
│ │排  水│工程总造价 │4.79 │
│ ├────┼──────┼─────┤
│ │园林建筑│工程总造价 │5.51 │
│ ├────┼──────┼─────┤
│ │园林绿化│工程总造价 │3.05 │
├─┼────┼──────┼─────┤
│3│安装工程│工程总造价 │1.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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