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税务局
《关于广州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职工
退休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983年9月28日 穗府〔1983〕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局、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职工退休费问题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试行。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广州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职工退休费问题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据调查,一九八一年底我市工交、城建、财贸等部门和六个区(不含八县),集体所有制企业(下称集体企业)的退休职工有八万人,相当于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四点三。年需退休费四千一百二十五万元,相当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二点九。预计到一九八五年,退休职工达十一万四千五百人,年需退休费六千二百五十四万元。
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部分集体企业退休费无着,难以继续办理职工退休。为健全和发展集体企业(指工业、交通、运输、城建系统的集体企业,商业系统的集体合作企业和区、街办的集体企业,下同)职工的退休制度,使职工老有所养,现根据最近劳动人事部在四川省南充市召开的保险工作座谈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健全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制度
(一)凡能正常支付工资的集体企业,都要建立职工退休制度;已建立职工退休制度的,如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加以改革,使之逐步完善。
(二)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条件(包括年龄和工龄条件),不宜照搬全民企业的办法,应视企业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待遇,可根据企业的经济条件量力而行。经济条件好的,退休费可相当于全民企业;经济条件差的,可先搞退养,每月发一定的退养费(保障本人的基本生活),在经济条件好转后,再逐步提高。对于工龄短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发给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办法另行规定。
二、实行提取退休基金和统筹调剂办法
考虑到集体企业规模大小不一,经济负担能力差别较大,一厂一店实行退休制度有困难。因此,宜由局(公司)、局属公司或区、街道为单位统筹解决职工退休费。退休统筹金的提取标准,一般按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百分之十至十五的幅度,逐月提取。如以街道或局属公司统筹退休费的,区、局可按互助互济的原则,从街道或局属公司退休统筹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并在上缴的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区、局的退休费调剂金,补助给退休费不足的街道或局属公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