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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三、招工单位在办理招工手续时,须同时列报招工对象的技术和培训情况,凭学历证书、技术合格证书和待业证办理录用手续。
  四、考工者须具有教育行政部门验发的初中以上学历证书和有关部门验发的技术合格证书,才能报名参加全民和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招工考试。
  五、从事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对口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才能走上工作岗位。从事技术性行业的个体经营者,必须有对口专业的毕(结)业证书和操作合格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发给营业执照。
  六、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和生产发展的需要,搞好人才需求预测,在编制长期和短期劳动计划的同时,要制订相应的职业培训计划。计划应分列技术管理人员及工人中的技术工种和普通工种,分别报市计划、劳动部门综合平衡下达。
  七、有吸收干部指标的单位,可从符合干部条件的、专业对口的职业中学毕业生、就业训练学校(班)的结业生中择优录用。由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选聘和录用手续。
  八、被录用的职业技术学校毕(结)业生,其试用期和工资待遇,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对未被录用的职业中学和就业训练学校(班)的毕(结)业生,各级劳动服务公司要积极帮助和指导他们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有关部门在签发营业执照、解决营业场地、供应原材料、贷款等方面,应给予优先照顾。
  十、要大力发展各类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都应自办或与教育、劳动部门合办职业中学(班)、就业训练学校(班)。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办职业技术教育。
  十一、为保证培训质量,举办各类职业中学和就业训练学校(班)、技术培训班应按规定分别报市教育局、劳动局和成人教育局审批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对专业基础课、专业技术课和生产实习课要保证上足教学时数,并有一定的实习设备和场地。学员学习期满并经考试合格,由市教育或劳动部门发给毕(结)业证书。
  十二、郊县的职业技术教育要为当地的经济建设服务。今后补充乡镇企业职工和技术人员,要优先从职业技术学校(班)毕业生中择优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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