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
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
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5年11月22日 穗府〔1985〕1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原则,是提高职工队伍的政治、文化、技术素质和企业经济效益,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务必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市劳动局反映。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市人民政府: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保证“先培训,后就业”原则的贯彻执行,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提高职工队伍的文化技术素质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我们草拟了《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经今年八月市教育工作会议的讨论,又进行了修改。现送上,请审核。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贯彻执行。
广州市劳动局
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以满足经济部门对多层次劳动技术力量的需要,提高职工队伍的文化技术素质和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一、全民和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应从受过职业技术教育或专业培训的合格人员中择优录用。对专业对口或专业相近的职业中学毕业生、就业训练学校(班)结业生应首先录用。
二、招工单位确因特殊工种需要,或职业中学和就业训练学校(班)未能提供相应专业的毕(结)业生时,须经劳动部门批准,才能直接从社会招收未经职业技术培训的初、高中毕业生和其他人员。招收后,必须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才能上岗。按规定允许招收退休职工子女的,也要按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