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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2月19日 深府〔1997〕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以下简称重点防护单位)的管理,防止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防护单位,是指存在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足以造成重大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单位。
  第三条 根据危险源的大小以及单位的隶属关系,在全市范围内确定市、区镇三级重点防护单位:
  一、市级重点防护单位在全市的企业范围内确定;
  二、区、镇二级重点防护单位分别在区、镇所属的企业范围内确定。
  第四条 市、区、镇三级重点防护单位分别由市、区、镇三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二章 重点防护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市级重点防护单位的确定,由单位或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经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评审后,报市安委会确定。必要时,也可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直接提出。
  区、镇两级重点防护单位参照此办法确定。
  第六条 重点防护单位所存在的危险性主要是爆炸、火灾、中毒、水灾及核幅射等,其危险源分为贮罐区、库区、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或使用场所、城市输送管网、运输车辆、锅炉及压力容器、核电等若干类。
  第七条 确定重点防护单位应综合考虑下列条件:
  一、使用、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数量;
  二、其他危险源的种类和数量;
  三、单位周边环境的情况;
  四、单位内部管理现状。
  第八条 市、区、镇三级安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对市、区、镇三级重点防护单位名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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