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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一般急诊和留观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
  第十五条 经市社保局批准,慢性肾功能衰竭在门诊做透析,器官移植后在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病人在门诊化疗、放疗或介入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市社保局的审批单,由医疗记帐90%,个人现金支付10%。门诊其他检查治疗费用在个人帐户中支付。使用“用药目录”之外的治疗性药物需按规定审批。
  第十六条 因危重伤病住监护病房(复苏室、ICU、CCU)的,病情缓解后,须随即转入普通病房。否则,其滞留监护病房超出普通病房标准部门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共济基金不予偿付。普通病房费用按平均费用标准偿付,监护病房费用按特殊病种偿付。
  第十七条 因病情需要经市社保局批准安装的进口或国产人工器官(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喉和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等,由基本医疗保险共济基金按国产普及型价格报销90%;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最高报销50%。
  购买人工器官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现金,然后到市社保局审核报销。
  因病情需要进行人体器官或组织移植的患者,其购买器官或组织的费用由本人或其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参保人持《职工医疗保险证》到电脑联网的约定医疗单位就诊时,凭证挂号,并领取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开好处方并划价后,参保人凭专用处方笺和医疗证到医疗保险记帐窗口办理个人帐户划帐手续。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足够支付医疗费用时,直接从个人医疗帐户上扣除相应的金额;个人医疗帐户不够支付时,不足部分先由个人现金垫付,电脑记录现金数额,并打印费用清单给个人存查,每年度按《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具体办法结算一次。
  参保人住院和特殊检查治疗记帐时,约定医疗单位必须查验医疗保险证,显示为参保对象后,再按规定的比例记帐和交现金。
  约定医院停电或电脑系统出故障时,参保人一律现金支付医疗费用,然后将病历复印件和有效单据,交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办理报销手续,同时从个人医疗帐户上扣除相应的金额。
  第十九条 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设个人帐户。其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由市、区约定医疗单位全部予以记帐,统一从基本医疗保险共济基金中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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