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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24日)废止

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暂行规定
 (1997年3月5日 深府〔1997〕49号
 市政府二届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宗旨
  为调动我市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加快教育强市建设,特设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省有关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评奖对象、范围
  (一)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学术团体和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具有深圳户口和组织关系),均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教育教学方面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研究报告、教育改革实验报告、教材、专著、教学方案、教育教学手段等。不属教育教学的其他社会科学成果不在评奖之列。
  (三)申报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必须是在深圳创造的,即在深圳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的基础上,开展科学研究而形成和产生的。此前在内地形成的成果不在申报之列。
  (四)我市教育工作者与外地人员合作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主编和主要编写人员属我市的,可参加评奖。参加撰写超过十万字的,可以参加著作评奖,十万字以下的可参加论文评奖。
  (五)申报评奖的教材必须是全市某类学校通用或者同意在较大范围试用的教材。
  (六)著作权有异议的成果不得申报。
  三、奖项、等级和标准
  (一)评奖分为:(1)学术著作类(含教材);(2)学术论文类;(3)教育实验报告、教育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案类。前两类分别设优秀成果一、二等奖,后一类只设优秀成果奖,另设新秀奖。
  (二)评奖时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要从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上全面综合评价,具体等级标准如下:
  学术著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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