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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7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1997年4月23日 深府〔1997〕1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现行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是1990年修定的,考虑到近几年物价上涨的因素,为加强土地管理,经市政府二届六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深府〔1990〕206号)规定的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使用费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是政府加强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的资源的经济手段。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缴纳土地使用费,按规定可以免交的除外。
  二、土地使用费按土地面积计收。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根据土地出让情况、土地用途(土地类别)、土地区位(土地等级)综合确定,并按下述原则征收:
  (一)1988年1月3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后,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区分商品房及非商品房用地,按甲种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征收。甲种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见附表一;
  (二)1988年1月3日以前通过行政划拨,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乙种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征收。乙种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见附表二。
  三、土地等级和土地类别按附表三、附表四执行。其中:
  (一)位于罗湖区宝安路以不、东门南路以西、解放路、人民北路晒布路以南范围及上述道路临街的商业用地,按一类用地的1.3倍征收土地使用费;
  (二)办公用地按一类用地的0.7倍征收;
  (三)商业性旅游用地按实际用途分别征收;高尔夫球场按一类用地的3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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