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1、申请报告;
  2、事务所人、财、物等基本情况(含财务报表);
  3、挂靠单位同意改制的书面意见。
  (二)制定改制方案。改制申请经市改制办批准后,事务所应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改制前事务所清产核资及资产处理办法;
  2、改制前事务所从业人员、业务档案、法律责任等处理办法;
  3、改制后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改制后事务所发起人的组成及其出资情况;
  5、改制后事务所组织结构。
  (三)改制的审批和验收。事务所改制方案经市改制办审批后实施。改制完成后由市改制办负责验收。
  改制报批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事务所改制方案;
  2、事务所清产核资报告(附财务报表);
  3、事务所资产处理协议;
  4、改制后事务所合伙协议或章程;
  5、改制后事务所发起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简历和执业资格、执业年限等有关证明材料;
  6、改制后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7、审批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事务所重新注册。改制经验收后,原事务所即与挂靠单位脱钩。改制后事务所应向市注协申请重新注册,并领取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原事务所同时注销。申请重新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市改制办批准事务所改制方案及验收的文件;
  2、办公场地证明;
  3、发起人出资证明。
  五、改制的组织实施
  (一)改制的组织领导。改制工作在市社会审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市改制办、市注协要根据本办法组织好改制工作,市财政局、审计局、体改办、人事局、劳动局、住宅局、地税局、国资办等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
  (二)改制的时间。凡在深圳市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中央各部委及其他省、市、地区在深圳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按照深圳市社会审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制工作。逾期未改的,取消其执业资格。
  (三)改制中挂靠单位的作用。改制过程中,挂靠单位要积极支持事务所的改制工作,落实清产核资和资产处理,对事务所的人、财、物进行妥善处置。同时,要注意保持事务所的稳定,不影响其业务开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