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1997年4月20日 深府〔1997〕114号
市政府二届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为改革我市会计师事务所现行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体制,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制的基本目标
根据
《条例》的规定,将现有全民所有制会计师事务所改为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的合伙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使注册会计师真正独立、客观、公正执业。
二、改制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按照
《条例》的要求进行改制,改制后事务所与原挂靠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原挂靠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持有或变相持有事务所的股份。
(二)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既要考虑注册会计师行业倚重智力劳动的特点,又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正确处理改制、稳定和发展的关系,通过改制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上规模、上水平。
三、改制的组织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改制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改制的两种形式,由会计师事务所自行选择。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共同经营,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具有法人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依照
《条例》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四、改制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改制。由会计师事务所向深圳市社会审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改制办)提出改制申请,并抄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申请改制应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