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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盐田港保税区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按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及港口总体规划的要求,制订保税区发展、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在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保税区土地规划,审查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有关事宜。
  (三)制定保税区各项具体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四)负责保税区的劳动人事管理,根据需要拟订保税区年度招聘员工计划,经市人事、劳动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招调审批和聘用手续;
  (五)办理保税区中方人员因公短期出国和赴港澳及境外培训的报批手续;
  (六)协调海关、商检、动植检、卫检、税务、金融外汇、公安等机关在保税区开展有关业务;
  (七)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盐田港保税区管理局内设机构的职能、人员编制等由编制办核定。
  保税区开发公司是盐田港集团公司的下属二级企业,具体从事保税区的开发建设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1、按照保税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从事保税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开发建设。
  2、在规划国土部门和保税区管理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区内的土地开发、房产经营。申办土地使用权的报批手续。
  3、负责保税区及配套的生活区的供水、供电、通讯等公用事业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4、负责保税区的招商引资等工作。
  5、为区内企业提供其他形式的服务。
  三、保税区监管机构的设置
  按照“既监管到位,又高效服务”的原则,并根据监管机构的性质、业务等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形式。
  (一)盐田港大鹏海关在保税区设立办事机构,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实施监管。
  (二)商检、卫检、动植检等查验单位,在保税区内只设置岗位,不单独设置机构,实行联合办公。
  (三)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在保税区内不设置机构,有关工作由盐田港保税区所在地的税务、工商、公安部门负责。
  (四)边防检查。盐田边检站对出入港口口岸人员作统一查验,在保税区内不另设机构。 
  四、海关监管原则
  (一)盐田港保税区为海关监管区,四周应按海关要求设立隔离设施,经海关总署检查验收后启用。
  (二)海关比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制订对盐田港保税区的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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