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盐田港保税区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7日 深府〔1997〕1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盐田港保税区的批复》(国函[1996]78号)文件精神,市政府二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就盐田港保税区的建设和管理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税区的范围和功能
按国务院的批复界定盐田港保税区的范围和功能。
(一)盐田港保税区设在盐田港区中部。首期开发0.85平方公里,以盐田港大道为界分为南北两片。南片位于港区25米大道以南、40米大道以西、二期集装箱码头场地以东、集装箱码头岸壁延伸线以北的场地内,面积约0.17平方公里;北片位于盐田港大道以北、明珠大道以西、盐田路以南、南山大道以东的场地内(不含已转让给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的10万平方米场地),面积约为0.68平方公里。南北两片以全封闭高架专用通道相联。盐田港保税区二期工程待深圳港口总体规划确定后另行研究。
(二)盐田港保税区要充分发挥盐田港的优势,以发挥转口贸易和仓储功能为主,其他功能为辅,适当发展与之相关的其它业务。
1、转口贸易。盐田港保税区要充分发挥盐田港这一国际中转深水港的优势,利用毗邻香港及香港港口已经饱和的有利条件和契机,发挥转口贸易,发挥国际转运或分拨作用。
2、仓储。盐田港保税区要设置与港口容量及转口贸易、进出口贸易相适应的仓库和堆场,发展保税仓储业务。
3、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特区内保税生产资料市场集中在盐田港保税区开办,现有的逐步迁入。
4、其它。盐田港保税区还可以适当发展一般进出口业务以及与转口贸易、进出口贸易、仓储业务相关的其它业务,如:商口展示、改装、分类、混合、简单商业性加工、银行和保险业务(特别是离岸金融业务和汇兑、担保和海上运输保险)等。
二、保税区的管理体制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保税区实行政企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盐田港保税区管理局,同时成立盐田港保税区开发公司。
盐田港保税区管理局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同时接受盐田港建设指挥部的指导。盐田港保税区管理局按副局级建制,由指挥部一名副指挥长兼任保税区管理局局长。定编制15人,其主要职权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