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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意见

  (三)《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与《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中关于房屋出租与外来人口管理顺序问题,应明确外来人员办理《暂住证》须先“租住房屋”,同时限定日期在“居留两个月满十五日前向公安机关申办暂住证”。此事由市法制局牵头提出修改草案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修改完善“二线”管理的有关法规,加大处罚力度。自成立特区以来,“二线”管理一直沿用1986年省人大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及1992年市政府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违反规定者未制定具体处理办法,特别是对违规违章人员的惩处太轻,起不到惩戒作用。因此,须对《实施细则》加以修改、完善,强化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具体办法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修订草案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市政府审议。
  (五)制订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具体协作规定。1、明确划分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计划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和下达年度流动人口计划;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劳动部门,主要负责对外来劳动力的管理;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对从特区外或外省市聘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管理;2、确定公安与劳动、人事部门在《劳动手册》、聘干手续与《暂住证》办理上的业务衔接,减少环节,方便群众;3、确定公安与规划国土部门对暂住人员居住性出租屋的市场与治安管理的业务协作;4、确定公安与城管、民政、特检等部门在清理“三无”人员问题上的职责与业务协作;5、确定公安、劳动、人事、工商、规划国土、住宅、建设、民政、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在计划生育管理上的职责与业务协作。通过明确各有关部门的业务协作,达到齐抓共管的目的。此项工作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牵头商有关部门制订。
  (六)依据《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订《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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